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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征收,预缴申报就按这个来!

7月份申报期进入倒计时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预缴申报时

系统跳出的提示提示该怎么处理呢?

一、为什么会出现上图提示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时,如果不填报“减免税额”就保存申报表,系统会提示校验不通过且要求修改申报表。

注意:只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减免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二、如何填报“减免税额”呢?

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预缴申报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上方【生产经营】进入生产经营申报界面。点击左侧【预缴纳税申报】进入预缴纳税申报界面,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点击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预缴申报编辑界面。

 2.点击“十三、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右侧的图标,进入减免扣除明细界面。

 3.在【减免税额】界面,“减免事项”选择“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则系统自动计算并填报减免税额,点击【确定】返回预缴申报编辑界面。

4.返回预缴申报编辑界面,减免税额已自动填报在“十三、减免税额”栏,点击【确定】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点击【提交申报】。

 

三、如何计算出“减免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例1】纳税人陈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15500元,那么陈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50000×20%-10500)-15500]×(1-50%)=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10500)-15500-2000=200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90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90000×1000000÷1200000)×(1-50%)=1047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35%-65500)-90000-104750=15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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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1-07-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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