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办法》的平稳过渡,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一讲解。
一、何为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大家还要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例:A汽车销售公司是国内机动车经销企业,销售从上游的机动车制造企业B购进的机动车应开具机动车发票;而其将已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一辆试驾车对外销售,由于该车属于二手车,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怎样理解《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以“有车及时开,无车不能开”为原则,以为汽车行业提供持续跟踪的全链条便捷开票服务为宗旨,有利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提升机动车税收服务质量,推动税务服务再升级;有利于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实现“以数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构筑机动车行业共治格局,进一步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基本杜绝目前存在的车票不符等虚开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四、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际情况中,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
机动车企业分类明细表
机动车
生产企业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机动车授权
经销企业
3.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其他机动车
贸易商
4.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则有哪些?
1.销售机动车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2.生产企业需要关联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3.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须有购进记录。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票时,应当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若获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本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
六、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七、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2021年5月31日,张先生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取得该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办法》实施后,销售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何开具发票?
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九、《办法》生效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有什么变化?
1.票面版式有变化。一是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二是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例:张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东,购置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如该车为其个人使用,则在相应栏次打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如该车为贸易公司经营所用且须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相应栏次打印单位名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2.开票操作有变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一车一票”原则,企业需先行填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系统会联网校验企业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使用状态,对于状态为“未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自动填列在发票对应栏次;对于状态为“已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不允许开票;对于未查询到使用状态的车辆,需联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尽快将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3.冲红规定有变化。《办法》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需退回销售方的,在红字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涉及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例:5月31日,K汽车销售公司以调货形式,向L汽车销售公司以不含税价每辆10万元的价格购入3辆某品牌轿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车辆质量问题K汽车销售公司给予L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总金额10%的销售折让,则K汽车销售公司应按折扣金额3万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规格型号”栏为空,金额栏填入负数折扣额3万元即可;如其中1辆车发生销货退回,则K汽车销售公司需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填写退回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十、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例:C汽车销售公司向王先生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时,仅能开具一张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将200万元拆分开具多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D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某品牌库存轿车销售给赵女士,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店将该库存车辆调配至同城的E汽车销售公司时,应当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5.注意旧版发票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文件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机动车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仍有未开具的空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首先需要在开票软件中进行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完成旧版发票的验旧和新版发票的申领工作。
以上就是本次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最后,感谢大家观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