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此次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哪些调整?给纳税人带来什么影响?企业享受新政策须满足哪些条件?结合热点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股权激励可实施递延纳税
据了解,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2005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年《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股权激励制度快速发展。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两部门负责人说,为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作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一方面,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此外,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将纳税环节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点,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强,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很大,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这需要配套措施到位。
“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优惠。”两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外,部门协作也要加强,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此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税负
调整后,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何变化?两部门负责人表示,调整前,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对于是否给纳税人税负带来影响,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负,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有两方面考虑:首先,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其次,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对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此次也作了调整。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此次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两部门负责人说,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专家分析称,这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享受优惠须符合一定条件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看,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
“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也设置了七个方面限制条件。比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避免企业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两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在激励对象范围上,也有限制条件。“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成一般员工福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两部门负责人说,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此外,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灵活,为避免企业避税,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也予以适当限制。比如,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两部门负责人说,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