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试点的推开对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将发挥重要作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改革的完成,在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后,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优化增值税制等方面的改革。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进展。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但受到当时客观条件的制约,在货物和劳务税领域采取了对货物(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和选择性征收消费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做法。同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为消除重复征税,充分发挥增值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的优势,此后增值税改革的主要任务被概括为“转型”和“扩围”两个方面。所谓“转型”,即允许固定资产抵扣,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扩围”,即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货物扩大至全部劳务,从而取消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经过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和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部分行业的两轮试点后,自2009年起在全国推开,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了抵扣范围。由于当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未实行增值税,同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仍不能抵扣,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彻底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将包括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内的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同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既完成了“全面扩围”任务,也实现了增值税的彻底转型。
营改增全面试点的推开对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将发挥重要作用。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宏观政策主线的背景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减少税制对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扭曲,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同时对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作用。
营改增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减税效应看,营改增试点自推出之日起就被视为落实结构性减税的主要举措。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降成本”列为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因此,今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完成“降成本”任务的重要措施。值得强调的是,由于不动产纳入了抵扣范围,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外购、租入和自建的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与前期试点抵扣范围增加带来的减税效应相比,新增不动产抵扣带来的减税规模较大,在财政收入增速下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企业新增不动产按60%和40%的比例分两年抵扣的政策预计将带来数千亿元规模的减税,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的减税政策,将为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改革的完成,在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后,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简并增值税税率,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应适时简并现行的17%、13%、11%、6%和0五档税率以及过渡时期的多档简易征收率,同时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增值税中性的税制优势,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良好的税制环境。在优化税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增值税法的立法,相应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是营业税娱乐业税目的适用税率为5%~20%,营改增后应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要求,将原适用高税率营业税的高档消费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继续实施有效调节。
三是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带来的大规模减税,在短期内应通过适度增加赤字的方式缓解财政收支压力。从中长期看,则应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增值税税负和流转税比重”的要求,重点推进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以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
四是结合下一步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税制改革进展,审慎评估过渡期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的政策效应,抓紧研究长期稳定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