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流转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政策点评:旨在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明确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政策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政策点评:政策明确的核心内容是:债券持有期间红利收入,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至全国统一实施。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点评:按照相关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经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推出首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
工信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对首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进行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点评:第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有25家车企113款新能源车入围。根据目录,纯电动汽车中,乘用车入选的有包括北汽、江淮、奇瑞等制造商生产的17种车型。客车入选的则包括比亚迪、厦门金龙、上汽等厂家生产的75款车型。专用车有5种车入围。
自卸式垃圾车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点评:按照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
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将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由9类调整为5类,取消了4类重复或难以执行的出口企业情形。
政策点评:为防范骗税,税务总局曾规定9类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税收实践发现,申报退(免)税须提供收汇资料的9类出口企业情形存在重复交叉和难以执行的情况,《公告》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4类出口企业情形,分别是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税收违法违规企业、被海关和外管处罚过的企业以及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的企业。同时,结合税收形势和征管实践,取消了收汇率低于70%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的规定,以及核实非进口商付汇情况的规定。
延长部分钢材产品进口保税政策过渡期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首批取消的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政策点评:原规定2014年年底到期。延长过渡期意在解决国内部分钢材产品产能仍然严重过剩问题。
修订《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新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国税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并上报税务总局的内容。新的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政策点评:内容修订旨在适应启运港退税试点扩大至全国后出现的新情况。
修订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点评:政策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一是在免税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业服务,并明确了上述服务类型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二是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类型作了补充,并明确了若干“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提供与港澳台有关的应税服务,同样视其为“跨境应税服务”,享受免税政策。
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
《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适用于以国产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工作。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规范和完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
税总要求提前揭示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政策点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是税务机关通过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点,并予以提示;不是对纳税人下发特别纳税调整结论性意见。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纳税人关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自行审核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整。纳税人如果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相应税务调整,并作出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