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18日发布《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报告,就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征管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治理对策。
电商税收的三个层次:C2C税收征管是挑战
近几年来,电商的纳税问题持续引发各方热议。对于电商是否需要纳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在今天的会议上表示“这根本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他反问说,当前的大趋势是电商对实体店的替代,如果电商可以不纳税,未来实体店被完全取代后,税从哪里来?
但值得注意的是,各方对电商纳税的讨论事实上包含电商平台、平台上的企业卖家以及平台上的个人卖家这三个层次:
从平台来看,目前阿里、京东等企业均已是纳税大户。据马云透露,阿里巴巴集团2015年在浙江共缴税178亿元,平均每个工作日缴税8000万;刘强东也曾透露,京东2014年缴税金额超过46亿元。
其次是电商平台上的企业。今天发布的报告指出,据监测,包括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亚马逊、当当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并实施正常纳税。
其中一些卖家还成为备受关注的纳税大户。天猫平台的三只松鼠日前宣布,2015年纳税4300万元,2016年有望突破1亿元。
第三是平台上从事C2C的个人网店。目前各方对电商纳税问题的讨论往往聚焦于这一领域。
报告指出,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主体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强制C2C个人网站办理税务登记,因此C2C电商平台的卖家长期没有被纳入税收征管之列。
C2C征税的“公平”原则和现实难点
为了考察C2C平台个人商户的纳税情况,课题组从淘宝平台上抽取了210家商户进行调查,发现不开具发票的商户占比为68.25%,还有13.74%的个体商户会在消费者承担税款的条件下开具发票。
课题组根据上述两个数据估算,认为“不开具发票”所造成的增值税流失比例在50%左右,并据此推算出平台每年总的税收流失量在百亿级别。
对这一测算,参加课题发布的点评学者提出三点看法,一是以210的样本来推算总量的代表性问题;二是以开具发票的情况来估算增值税流失的方法有待进一步商榷;三是实体店的增值税本身也存在一定比例的流失。
不过,尽管定量测算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但从定性角度来看,在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报告认为,入驻平台的C2C电商为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确存在不主动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倾向。
因此,要对解决C2C平台的征税问题,就必须从法律角度明确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如何进行征收?
对于是否对从事C2C的个人商户征税,报告指出,不同国际组织或国家对此问题分歧比较大。如美国主张免税,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均倾向于征税。
对此,报告基于税收公平的原则明确指出,应确立线上个人和线下个人卖家同等课税,保证个体卖家不因交易形式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税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过,影响政策取向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在经济增速向下换挡的背景下,电商、共享经济等平台对就业的拉动尤为明显。
阿里巴巴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该企业零售商业生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超过了1500万个。滴滴出行也表示创造出逾1300万个就业岗位。为化解过剩产能,国家发改委日前也和京东签署协议为下岗职工找出路。
人们担心,在这一时段开始对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卖家征税所带来的利润降低效应,会影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就业的稳定。
国税总局2015年就曾发文表示,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并强调,“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对于这些担忧,今天参与讨论的专家认为,征不征税是涉及税收公平的原则性问题,但在征税框架内,可以为新经济新业态安排税收优惠。
C2C税收政策建议: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对于如何减少电商平台税收流失,今天的报告也给出建议。报告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管理必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税收征管方式。
一是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法人机构、商务组织以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个人,都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都要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二是政府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作规则,推动电商平台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
三是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平台,实行涉税信息的网上采集、税源的网上申报、网上缴税、涉税信息资料的电子化储存。同时推动税收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的衔接,为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性条件。(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