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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金融、房地产 开发等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依据《通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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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6-12-2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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