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由“费”改“税”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通过“税收法定原则”提升执行力和透明度,减少征管腐败,降低征管成本,更在于以税率差异化激励“绿色创新”。具体来说,就是要用税收杠杆影响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这才是“绿色税法”所要承担的长远使命。
市场的力量非常强大,但其并非总是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环境产品往往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环境产品如空气、草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往往不具有排他性,在缺乏强有力约束的条件下,往往导致“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问题,导致肆意排放污染物、过度捕捞等过度消耗资源的现象出现。但此时,市场是无法提供限制措施的,环保税则恰恰可以在此时纠正“市场失灵”。
税收调节直接影响价格变化,而价格变化则是改变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环境保护税的重要作用不仅仅在于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排放、限制高能耗产品应用,更在于能激励技术进步,即“绿色创新”。研究表明,企业的排污成本在政府采用征税政策后升高,减排对企业而言收益也会更大,因此,征税将比免费许可证制度(即限制排放)产生更强的减排推动力,也比补贴更能激励创新。当然,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丹麦在推行生态税收制度后,不仅有效保护了环境,还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具体到我国,此次出台的环保税法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设置了下限和上限,各省可在浮动范围内选择具体的使用税率。这也为激励企业“绿色创新”留出了空间,多排污多缴税,对环境有正面贡献的可获得税收激励(少缴税),从而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创新的内在动力,让环保税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必须正视这一重大变化,尽快采用环境友好的生产经营方式,否则就可能面临被淘汰的结局。(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