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表示,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既实现了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税收法定原则。据了解,这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正。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邓力平委员说,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改,虽然只有一句话,但表明税制设置与政策应用具有强烈的调控和导向职能。“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递延扣除,既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应,同时在当前经济情况下有减税降负的作用,给予企业必要的税收筹划空间,恰逢其时。”
廖晓军委员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为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修正案草案有关结转三年的规定也是合适的,体现了制定慈善法过程中各方面的共识,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慈善捐赠并依法获得税前扣除。
庞丽娟委员认为,草案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和慈善法的衔接,而且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捐赠和慈善的积极性,更好地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李连宁委员建议,慈善法通过后不到一年就出台了税收优惠的配套法律的修正案,这个做法值得肯定,要逐步形成法律之间衔接配套、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机制。(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