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2日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合适的、恰逢其时的。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和慈善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也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此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也建议,为便于执行,相关问题还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最好是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如果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应作出说明。
“三年内进行扣除的前提仍然还是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分组审议中,李盛霖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强调。据李盛霖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进一步明确。“具体是,企业当年发生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三年内还扣除不完,就不能再扣除了。”
乌日图委员针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一连串问题,包括:什么是公益性的捐赠?捐赠的款项在当年没抵扣完的在后三年抵扣,如何抵扣?后三年是以捐赠当年的利润为基数一次计算,还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润为基数?已经享受了减免税的企业在进行捐赠计算的时候,捐赠的部分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基本税率计算抵扣,还是按照已经享受的减免的税率进行抵扣?此外,有些时候企业向社会作出了承诺,但是可能因市场状况不好等原因第二年完全没有利润了,那后续的捐赠怎么处理?企业可不可以以当年企业亏损为理由取消之前的承诺?
他建议这些问题都应尽量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只能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也要向人大作出说明。“因为不同的计算方法,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冯淑萍委员也认为要处理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哪些写在法律里,哪些写在行政法规里,我建议能够写到法律里的尽量写到法律里,以便于执行。”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慈善的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企业搞慈善,可以考虑适度提高企业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
“对超出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较之前确实进了一大步。但实际上,三年内企业税前捐赠扣除的平均比例仍然没有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平均还是12%以内。”闫小培委员建议把12%提高到15%或者更高一些。
“现在随着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愿意为慈善事业作更多的贡献。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是9年前制定的,仍以多年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12%来执行,有可能会影响许多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闫小培说。
辜胜阻委员也认为12%的比例可以再放大一点。“慈善法最重要的还是激励机制,特别是税收激励机制。”(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