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支持各地区在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笔者认为,房地产税是否开征,并不决定于房地产业本身,也不仅仅决定于当下的经济状况,而决定于政府对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 的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判断。
如果我们把“改革”“开放”仅仅看做是表述一种经济政策取向的中性词,而不是另一种顶礼膜拜的意识形态的话。那么在肯定中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发展的过程中过度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的价值取向,让中国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时候,贫富差距过度拉大。过度拉大的贫富差距,一方面消解了人们对改革开放的正当性理解,一方面减弱了人对生活水平巨大提升的满足感,同时为中国经济下一步的可持续发展设置了障碍。
在过去的30多年里,从发展轨迹上看,中国基本效仿了日本经济成长模式:高效而强有力的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经济高速发展。但从国民财富分配的结果上看,却产生了如巴西、墨西哥等国走过的所谓“拉美化”趋势。
二战后,只有日本、中国台湾、韩国等少许几个经济体成功越过“中等收入陷阱”进入到高收入或准高收入国家的行列,而大部分国家跌入“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增长陷入长期停顿状态。
从这些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哪个国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没有快速拉大,哪个国家就能通过“中等收入陷阱”,反之哪个国家在快速发展阶段贫富差距快速拉大,那么哪个国家必将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双管齐下,才能抑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中国社会收入不公平的局面必须进行改正,要想改正,必须先从两个领域入手:一个是坚定不移地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财税体制向特权阶层开刀;二是加紧构建新型福利社会,减少国人后顾之忧。
而征收房产税恰好可以作为从目前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过渡的桥梁。在中国,房地产是人们持有和保存财富的最直接手段。直接对大量房产拥有者征收房地产是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作用的最简便的方式,同时也具有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作用。
现在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精英都积极混淆“企业家”与“富人”的本质区别。在制定政策时以保护企业家的名义保护富人。在税收制度上一锅烩,不区分企业税负和个人税负。以保护企业家的名义保护富人在房产投资和奢侈消费上的利益。
其实企业家群体和富人群体,虽然有一部分交叉,但本质上是两类人。那些把财富大都放在厂房、设备、流动资金上,在生产中流转的是企业家,那些把财富基本隐匿于房产、奢侈品、理财账户上的才是富人。很多富人的钱不是通过经营企业来获得的,所以必须通过税制设计向富人财富征更多的税或者逼迫他们把钱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目前的财税制度,已经基本丧失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财政税收体制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收入分配不公平、房屋价格持续上涨、房地产暴利、农民财产收入过低、资源浪费性使用等一系列问题就会进一步恶化。由此导致巨大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丛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而税收制度正是利用二次分配纠正一次分配的不公正现象的有力武器。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上没有实现这一目标的功能。由于缺乏完备的个人财富报税和核查手段,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成为针对工薪阶层的工资税。房产税、遗产税税种也迟迟没有推出。依靠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征收机制,根本无法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就更别说对“黑色财富”“灰色财富”的抑制了。
事实上,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广泛推开,全国统一联网的不动产持有信息已经趋于完整,税收征收困难的托词已经不存在。当然,所有新税收的推出必定是遭纳税人厌恶的。但如果新税收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经过一段时间,反对和抵制是会逐渐被纳税人所接受的。
政府对贫富差距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之间关系的理解决定了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步骤。十八大以来的政治路线以及即将到来的十九大,正在并即将确认这样的新理念:中国已经进入“后改革开放”时期,经济发展速度已经不再是压倒一切的优先选择,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阶段已经结束。社会公平正义是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发展目标,而较小贫富差别的“共富”追求,既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