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日趋加大,大力发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欧文汉表示,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自2015年以来,财政部一直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欧文汉说,这项政策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他表示,考虑到政策内容涉及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个人养老账户、投资产品范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风险监管等多个方面,政策操作较为复杂,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专家指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其发展,不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缓解日益突出的老龄化问题,而且能够增加居民选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意义重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良初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我国的现状是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独大,养老保险主要靠政府来支撑,责任都压在政府肩上。递延税收政策促进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相关问题的解决,使得保险制度能回到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对于推进的路径,杨良初表示,可以先在经济发展比较好、商业保险有需求和承受力的地区先行尝试,探索政策的可行性,然后再调整完善。
社科院中国财税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刘柏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引入个税递延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应对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风险提供了新的思路,是老龄化形势下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她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细节需进一步细化。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事先明确好保障对象、优惠模式及投保账户等问题,不仅要考虑到税收优惠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政策可能带来的福利累退效应。(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