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运作法律关系决定缴税主体
记者:近日,有消息称“网络主播收入3.9亿补税6000万”,这一消息使网络直播行业的收入问题再次变得敏感起来,这个行业的一些内幕也浮出水面。目前,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包括网络直播平台签约、用户打赏分成、经纪公司薪资、广告收入、销售商品等,部分网红主播的年收入高达百万元、千万元,月入万元的主播亦不在少数。然而,在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却被忽视了,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亦缺乏纳税意识。网络主播的纳税问题可谓不清不楚。
刘剑文:曾有人讨论,“打赏”应不应该缴税。网络直播平台给网络主播支付一定的报酬后,主播应该缴税;网络直播平台自己获得的收入,也应该缴税。从法律上来讲,第一点是现在采用完全扣缴的办法。所谓完全扣缴,就是说收入在支付之前就应该把税完全扣掉;第二点即便单位扣缴,也不等于说个人不缴税,个人还是应该要缴税的;第三个就是现行规定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在1月1日到3月31日要进行申报,在这个时间段内,即便已经缴纳了税款,按规定也是要进行申报的,按时申报也是一个义务,没有申报可是已经有人为其缴税的话就算是违反程序。
记者:据了解,各个平台对具体纳税额和纳税项目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按照偶然所得纳税,有的缴纳城建税、营业税,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直播平台以主播收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认为由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工具,并非收入主体,没有责任为其代扣代缴。不过,在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时,第三方平台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收入数据。
施正文:网络主播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个公司,在分成收入中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网络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要从平台拿工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报道的网络主播补缴税款的事情中,应该说涉事主播漏缴个税,因为地税是管个税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来管。
现在的问题是,网络主播的劳动所得属于哪一种劳动所得,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对于网络主播而言,一般不是网络直播平台的雇员,有的是签约经纪公司,有的是以自己个人名义。以个人名义的就属于独立劳务,取得个人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就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因为他们之间有合同或协议,会产生分成。当然,这些都要看具体的约定,有没有约定分成的款项是税前还是税后,如果没有约定代扣代缴,支付的就是税前劳务,税应该向网络主播征收。不过,按照相关规定,平台是有扣缴义务的,这一点也是税务机关明确告知了平台的,如果平台不去履行这个义务,就属于违法,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以应扣而未扣税款0.5到3倍的罚款,这就是很重的罚款了。
如果是网络主播个人没有缴税,其个人要承担责任,也有一定的处罚;如果是网络直播平台扣了网络主播的个税,可是平台没有上缴,就属于网络直播平台偷税。
至于经纪公司和网络直播平台签了协议的,可以说是网络直播平台向经纪公司支付费用,网络主播从经纪公司拿工资,这样的话,经纪公司就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网络直播平台没有扣缴义务。就经纪公司而言,也要分情况而定,如果网络主播以雇员名义在平台上表演,经纪公司和平台分成,网络主播就是从经纪公司拿工资,如果还有底薪的话,底薪也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也有可能是经纪公司、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签了三方协议,就是经纪公司介绍其管理的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那么此时就是三方分成,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各自拿一部分,网络主播独立拿的一部分就是劳务报酬。其法律关系就要看具体的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就会有很多不同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
一定要搞清楚其商业运作的法律关系,然后从税法上定性其所得的性质,确定纳税主体,几个纳税主体分别取得的收入是什么性质,谁是所得人,谁是扣缴义务人,以及分配的所得是税前还是税后,只有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分析。
共享信息加强新兴行业税收监管
记者:据估计,目前网络上有超过100家网络直播平台,但一些平台连需要取得的资质都没有,更别提依法纳税了。现在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性参差不齐,比如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查获的一家网络直播平台有数百位明星入驻、活跃用户达百万,但其负责人竟然不熟悉纳税规范与流程。
施正文:现在国家网信办也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应当说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为税务机关征税创造了条件,这样才能知道平台在哪、名称、经营情况等相关内容。国家基于网络安全要求的这些信息,也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涉税信息来源。所以现在加强网信部门和税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以及行政管理的协作这都是非常必要的,作为第三方的其他各部门也应该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记者:网络直播不能成为野蛮生长的地方,而现实是,相关部门往往失于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比如低俗直播屡禁不止。对于网络直播等新兴业态,监管部门应该及时跟进、加强监管,当然,税务部门也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刘剑文: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完全建立起一个纳税的信息平台。因为只要把所有的信息都纳入信息平台,所有的收入就都基于平台。现在征税的难点就在于不知道一个人的收入来自哪些方面,如果有了强制性的监管,就没有机会逃税。
还有就是从支付方式来说,现在的支付如果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不是现金的方式,就会更好监管,因为现金更容易逃税,现在正处于一个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过程之中,所以这种网络虚拟交易的监管问题对税务机关来说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还是无法掌握其信息,这也是此次税法改革中提出要从过去的月申报改为年申报的原因。
冯俏彬:互联网的发达打破了地域的区隔,没有了地域之分,所以此时应该加强对个人税款的征收,这就反映出我国在税收基本制度建设上面还有很多不足。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对个人收入信息等方面都密切关注,要掌握其收入情况,这其中有一套复杂的体制,比如说通过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可以归集出一个人所有形式的收入,这样才可以准确计算出这个人应该纳多少税,这其中是税收基础制度建设的问题。
记者:对于直播等新兴行业的税务规范亟待完善,而目前在法律中并无对直播、“打赏”等问题的直接规范,企业和管理部门也在共同探索。有人建议,“打赏”是近两年的新生事物,有待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完善。
冯俏彬:并不是说税法要修改,要修改也是税收征管法的问题。
施正文:目前进行的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就是促使其他部门注意到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也要授予税务机关有取得涉税信息的权力,现在的征管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就是要加强立法,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以及网络监管方面法律的完善,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整合提供法律保障。当前,在法律没有修订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该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现在国家整体的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只是要求网络方面,而是要求第三方部门都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加强各部门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这不仅仅是针对网络直播,而是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现在征税时还应该考虑个税改革、家庭因素这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