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这种财产差距扩大得到控制甚至缩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倪红日在演讲中表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被认为是调节财产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从理论上分析,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增加了持有人的税收负担,使房地产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的状态下,这种税收负担基本上难以转嫁给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会将拥有过多财产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时也会降低财产较多人群的收益。
从这个意义上,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倪红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制改革大方向没有问题。按照原来的计税依据,房产和土地是分开计算的,未来房地产税会按照市场机制统一计算,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倪红日认为,届时,会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动态评估,然后把评估结果作为税基来征税,这是合理的方式。这其中,包括住宅,也包括经营性房地产。
“现在针对经营性房地产的税也有征收,但不科学、没有市场化;目前住宅是暂时免征。不过,这里面确实涉及很多问题,比如,怎么征收,怎么监管等等问题,各个主管部门都在做准备。当然,首先就得搞清楚这个房子是谁的、纳税人是谁,然后再来决定计税依据;怎么征收;税率是多少”。倪红日说。
至于记者追问房地产税能否真正达到调节财产差距的作用时,倪红日表示,这有赖于房地产税制的具体设计,需要明确的是“以筹集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财产差距为主”?若以前者的目的为主,房地产税将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设计;若以后者的目的为主的话,将采取对多占有房地产的少数人征收。
倪红日强调,不同目的下的税率设计也会不同。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较低税率比较合适;对于后一个目的,则要采取高税率或者累进性的税率。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也可以两种目的兼顾,这样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会有多种方案的选择。但遗憾的是,而今房地产税制的方案依然处在讨论和设计之中。(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