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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3月27日,在海口举办的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经济全球化新挑战、新动力”为主题的第九届中挪社会政策论坛暨第82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援引北京师范大学李实课题组研究的数据时表示,2013年的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0.7,财产的差距会继续扩大。

  “如何使这种财产差距扩大得到控制甚至缩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倪红日在演讲中表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被认为是调节财产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从理论上分析,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增加了持有人的税收负担,使房地产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的状态下,这种税收负担基本上难以转嫁给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会将拥有过多财产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时也会降低财产较多人群的收益。

  从这个意义上,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倪红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制改革大方向没有问题。按照原来的计税依据,房产和土地是分开计算的,未来房地产税会按照市场机制统一计算,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倪红日认为,届时,会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动态评估,然后把评估结果作为税基来征税,这是合理的方式。这其中,包括住宅,也包括经营性房地产。

  “现在针对经营性房地产的税也有征收,但不科学、没有市场化;目前住宅是暂时免征。不过,这里面确实涉及很多问题,比如,怎么征收,怎么监管等等问题,各个主管部门都在做准备。当然,首先就得搞清楚这个房子是谁的、纳税人是谁,然后再来决定计税依据;怎么征收;税率是多少”。倪红日说。

  至于记者追问房地产税能否真正达到调节财产差距的作用时,倪红日表示,这有赖于房地产税制的具体设计,需要明确的是“以筹集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财产差距为主”?若以前者的目的为主,房地产税将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设计;若以后者的目的为主的话,将采取对多占有房地产的少数人征收。

  倪红日强调,不同目的下的税率设计也会不同。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较低税率比较合适;对于后一个目的,则要采取高税率或者累进性的税率。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也可以两种目的兼顾,这样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会有多种方案的选择。但遗憾的是,而今房地产税制的方案依然处在讨论和设计之中。(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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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7-03-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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