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7月1日之后如何拿发票报销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该如何正确理解16号公告呢?
一、7月1日之后的发票
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对于该条款,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填写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就是合规票据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只要购买方在索取发票时,提供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求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列明后,该发票就一定是合规票据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付款方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在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都是必不可少的事项。
(二)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完整是否就是合规票据
如本条第(一)款所述,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完整了,所取得的发票就一定是合规票据吗?
答案还是:不一定。
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购买方购买的是A商品,却要求销售方开具项目为B商品的发票,在该情况下,销售方的开具发票行为与其实际销售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有关虚开发票的处罚参见本公众号历史文章“虚开普票,没事?”)。购买方的支付行为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不得列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析,7月1日之后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全程、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发票内容三者缺一不可。
(三)发票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就不是合规票据
看了前面的分析,是否就可以得出结论,即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以后发生购买行为,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都必须要满足上述要求呢?
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以下增值税发票,尽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素,但只要是公司正常经营发生的支出,依然是有效凭据,可以税前列支:
1、增值税定额发票。
2、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出租车票、长途汽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轮船票)。
二、7月1日之前的发票
按照16号公告的规定,是否在2017年7月1日后报销的发票,都需要满足该政策要求呢?非也!
政策只是规定了2017年7月1日之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对于企业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1日之后(2017年12月31日前)入账报销的,即便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满足其他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