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孵化器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6月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于在孵对象的抵扣需求,2019年我公司一直就孵化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在孵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业务量大幅下降,经营较为困难,请问,我公司能否从2020年5月起享受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目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你公司此前未享受120号文件规定的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在120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纳税申报期自行选择享受这项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比如,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