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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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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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市场主体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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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 |
济南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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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 经营场所 |
1、济南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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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权属 |
□自有□租赁□转租 |
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商务秘书 □席位 □集中办公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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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发〔2018〕23号)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在住改商住所(经营场所)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的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登记机关和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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