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等特点。建筑业营改增后在税率、税款计算方法、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方面都有改变,不但对其运作模式、内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
外埠纳税人监管难。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而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权。而且按现行规定,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为外埠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需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由于不用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外埠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不愿接受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缺乏有效管理抓手,监管难度和执法风险增大。
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源监控存在风险。建筑业的上游行业建筑材料销售行业营改增前管理比较混乱,大部分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材料供应商和材料种类呈现“散、杂、小”的特点,建筑企业要求取得发票的难度较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名义税率由3%升至11%,并且占合同造价20%~30%的人工费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一些税法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为了利益虚开、代开发票。而税务机关受人力和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建筑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税款入库不均衡,增加税源分析难度。建筑工程一般时间长、跨度大,很多建筑项目在后期才大量结算工程款。而工程在前期需要大量购进建筑材料、投入大,到后期集中结算时,进项反而减少。造成进、销项不配比,从而加大了税款入库的不平衡,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测算和税源分析监控难度。
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措施
健全制度体系,强化“一体化”管理。在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的基础上,根据增值税管理模式,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一体化”管理,明确岗位设置及职责、工作流程等,提高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管理的规范性和延续性。
强化综合治税,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与当地政府、国土、住建等部门联系,确定对于所有的建筑项目,将外来建筑企业的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等前置于建筑企业《施工许可证》发放。帮助税务机关从源头上及时掌握外来建筑企业的基本项目信息,实现建筑企业的管户清、底子明。二是实现由“以发票控税”向“以税票控税”的转变。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应及时转变征管方式,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项目付款单位见到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预缴税款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保证外埠建筑业纳税人及时足额预缴税款。三是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强化与监理企业联系,与监理方签订《协税护税合作协议》,从监理方取得工程建筑项目的信息及工程进度,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印证分析,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