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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包括增值税)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上述两部门规定,11月30日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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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6-12-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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