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部门规定,11月30日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