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起开征,实行的是分类税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工资薪金类为超额累进税率5%-45%。30多年来,税级和税基都经过了几次调整,特别是几次调高了起征点,而就整体情况而言,基本框架一直未变。如今,人们的收入格局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一制度确实有改革的必要。
在黄奇帆提出这一建议的同一天,财政部长肖捷正好在两会上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他介绍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但正像黄奇帆所说,由于社会信息共享度不高、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建设缓慢等原因,财政部确定的这一改革目标在操作上尚需时日。因此,他提出了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的建议,并认为这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不会损及个体利益,阻力小、易操作,既能够“扬汤止沸”也有助“釜底抽薪”,可收到一举两得效果。
黄奇帆的这一建议如果实施,确实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是否能够实现他所说的积极效果,有待观察。
按我国目前设计的个税累进制度,达到需要缴纳45%以上个税的,已经是高收入者,虽然他们的这部分收入也是工薪收入,但这部分人群与社会上一般所说的工薪阶层已经不是一回事。在中国现实社会的语境中,工薪阶层通常指的是中等收入者,一般都已超过3500元的现行个税起征点。他们可以过上温饱生活,但面对购房、子女教育、大病医治等大额支出,就会出现很大困难。这种状况显示了现行个税制度的不合理,特别是由于工薪阶层的个税通常都由单位代扣,而富人阶层由于收入渠道多元,缺乏代扣途径,导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扣主力,更显出不公平。
因此,个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大幅度地提高这部分工薪阶层的起征点,而不是给本身已处于宝塔尖上的高收入者大幅度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事实上,如果大幅度地提高个税起征点,高收入者也能从中得益。如果说个税改革需要一个容易操作的突破口的话,首选应该是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能是让高收入者少交税。
其实,我国的个税在最初设计时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甚至简称也叫个调税,现在虽然已改称个人所得税,但个税仍然应该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让高收入者承担高于普通工薪阶层的个税,是有其合理性的。
当然,目前个税设计中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到45%,这确实是可以讨论的。高收入者通常是一个企业的精英,对于企业的成败兴衰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在目前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工作中,更需要这部分人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向他们征收太高的个税,会影响其积极性。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引进人才,通常会对这部分人许以高收入,但过高的个税使地方政府的这种诚意打了很大的折扣,人才引进也难以推开。
因此,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也是有必要的,这需要在个税改革中设计更缜密的制度。让个税既能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又能让精英人才保证得到较高收入,应该是个税改革的正确方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