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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体思路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财政部部长肖捷近日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这代表着新一轮的个税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提醒,个税改革涉及到税制模式的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着力方向之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

  当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稿酬、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11类所得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收。

  “这种分类税制在征管上确实比较简便,但却不能充分体现税收调节经济和贫富差距的作用。”施正文介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个税征收模式上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其精髓就是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并将其部分收入纳入全年综合的计税范围。

  “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模式将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施正文解释称,现行个税的分类征收,容易出现两个人劳动收入相同,但由于收入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的情况。比如,有的劳动者收入主要是劳务报酬,要按20%税率缴税;有些人收入来源则更加多样,不仅每项都能有免征额,工资薪金也能享受递进税率等更多优惠。

  因此,将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稿酬等项目合并综合征收,按年汇总纳税,可以解决按次征收或按月征收所带来的因某次或某月收入偏高导致整体税负过高的现象,真正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那么,哪些收入将进行“综合”征税是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对此,肖捷透露,目前改革的基本考虑是将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稿酬等部分收入项目实行按年汇总纳税;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性所得考虑继续按现行的分类计征方式征税。

  着力方向之二:专项扣除考虑家庭因素“个税改革将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考虑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肖捷表示,除了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体系外,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也是此轮个税改革的核心内容。

  所谓专项扣除,是在计算个人应缴纳个税数额时,将相应专项开支数额在税基中扣除,从而减少纳税的额度。这需要考虑纳税人和家庭的总体负担,将赡养人口、儿童教育成本、按揭贷款等情况纳入其中。

  在施正文看来,这不仅是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然举措,也是国家实现从以个人为征税对象到以个人与家庭结合为征税对象模式改革的关键一环,更是让税收趋于公平的核心所在。

  施正文透露,目前基本扣除与专项扣除相结合的模式在改革中已达成共识,但难点在于如何制定细化的具体标准。

  “扣除标准、方式与各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有关,因此,扣除项会有抵扣限制,也要设置抵扣额度的"天花板"。”施正文举例称,比如,对房贷利息的抵扣是否适用二套住房,对房屋总价及贷款额是否有限制等,都需要通过细致的整体调研测算来制定科学的标准。

  考虑个人和家庭因素的综合与分类个税制度要比当前单独分类征收的个税模式更为复杂。肖捷表示,改革除了要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相应修改税法外,更需要相对成熟的社会配套条件。

  施正文解释,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大多不进行直接接触,通过源泉扣缴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这种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要求不高,税收成本也较低。但综合征收不仅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及家庭实际情况,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与核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还未能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实时联网,做到信息共享,从客观上难以做到准确掌握纳税人各项收入及实际家庭情况的条件,因此推动个税改革的同时,也要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涉税信息联网,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并适度提高税务部门职权,加大调查能力等,为个税改革全面落实打好基础。”施正文说。

  着力方向之三:上调免征额 下调税率

  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平时和个人所得税“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工资薪酬的扣税,目前,我国在工资扣税方面规定的免征额为3500元/月。这已经是6年前定下的标准。

  对于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是否会进一步提高再次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公司董事长高国富就表示,6年间工薪阶层的收入虽然在增长,但相对于各地房价的大幅上涨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其实并不成比例,他认为,现行个税免征额相对偏低,应该上调。

  施正文介绍,在一些西方国家采取的是个税免征额标准与通货膨胀率等相挂钩的机制,每年实行动态调整。6年来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上涨,物价也不断上升,但个税起征点却没有调整,确实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

  肖捷也表示,在研究制订个税改革方案中,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准,在此轮个税改革中,降低税率的呼声也很强烈。

  刚履新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黄奇帆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最高税率从45%降低至25%,以此作为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突破口。他认为,将个税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25%,将有助于社会各阶层对缴纳个税的认同度。降低税率“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不会损及个体利益,且阻力小、易操作”。

  在施正文看来,降低税率还有助于减少我国的税率档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前几个税级对应的所得额与级间距太小,比如,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4500元至9000元则适用20%税率,很容易使中低收入者被划入到较高的税级中;而最后两级税率偏高,不但会加剧避税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和留住本国优秀人才。

  施正文建议,通过降低税率,可将我国累进税率从7级调整为5级,较少的税率档次也能够降低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考虑到税收要体现“量能纳税、多得多缴税”的原则以及强化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个税工薪所得最高税率可调整为30%。(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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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7-03-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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