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今年1月发布的140号文补充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征税的时间起点为2017年7月1日。记者接触的多家资管机构大多表示,由于细则尚未出台,还没有对营改增相关工作正式着手准备,仅有上海某大型券商此前和当地税务局进行过较为充分的交流,并提交了详细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据了解,3月初华东多家资管机构曾就140号文进行了交流研讨。
记者访问的某券商资管人士表示,营改增很难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如果按照140号文的方法,粗略估算他所在公司的2016年纳税额将增加近3亿,对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产生较大影响。“我们非常关注豁免权范围的界定,此外模糊地带很多,没有细则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细则发布后,资管机构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量都会非常大,两三个月的时间将非常紧张。
资管业内有人士呼吁,税制应考虑采取更有利于直接资本形成的机制。资产管理产品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对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效率具有重大作用。纵观境外成熟市场,一般对资管行业予以免税政策,直接融资渠道得以大力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两会期间有多位代表委员就资管行业营改增问题提交了相关提案。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带来的《关于在“营改增”改革中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策的提案》指出,为了在保险资管行业更好的落实“营改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控制运作风险和运营成本,建议在“营改增”改革中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又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则在提案中提出,税收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在税收理论、法律、实操等层面存在较多问题,对资管行业影响重大,需进一步探讨。(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