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山东 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 万。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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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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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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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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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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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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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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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不出席会议或者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本章程第九条第(八)项至第(十)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可列席股东会会议。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股东会会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报告工作;
(二)监督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报告。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七章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修改本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