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债,二是减税。那么,我们的侧重点又在哪里呢?
发债需要防范财政风险,目前的债务规模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已具有一定的风险,显然,不会以发债作为导向。因此,结论显现,未来我们将依赖于“减税”作为导向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而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坦率讲,以减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导向,政府必然要承担巨大的财政压力。在税制不变的前提下,税收收入的增长是随经济收入的增长而波动的,全球经济仅为约3%的增幅、经济收入下降、税收收入下降,再加上减税,“双降”的前提下,财政压力之大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稳中求进的前提下,我们必然要继续采用结构性减税的手段。目标是要减税,但核心在调整税制结构。
结构性减税:由企业税负向个人税负的转移
由此,我们引出一个问题,税制结构的调整中,我们最需要减少的是谁的税负?
笔者认为,当然是企业的税负。目前,中国企业的税负痛感指数较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当税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纳税人越少,平均到每一个纳税人的税负便会越高。
长期以来,中国的文化、经济、社会的基础促使我国的税收负担主要由企业来承受,尤其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及股份制企业等身上。而自然人的纳税贡献在税收总额中占比不到10%。
事实上,中国自然人纳税人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纳税人的总额。基于以上的逻辑,若税收总额保持相对稳定,目前又基于经济发展的特定要求需要降低企业税负,那么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将企业的税收负担部分疏导至个人层面。
当然,在此所指的个人层面显然不是所有人,因为个税影响面较广,从收入分配的角度也好,从社会稳定的角度也好,都不可能全面提高个税税负。那么,必然的结果便是将企业的税收负担部分疏导至高收入的个人层面。
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税负,缓解了企业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调整了个税的结构,收入高的人纳更多的税,便在某种意义上调节了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向哪些高收入的个人征收更多的个税?
按以上逻辑,假设税负结构由企业分解一部分到高收入的个人,那么下一个问题必然是,收入的来源是多元化的,有些人通过财产获得收入,有些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那么我们的税制设计是否需要考虑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呢?
目前,我国现有的个税采用分类计征,这种计税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最大的缺点是无法实现公平。例如,两个具有同样收入总额的纳税人,有可能因为收入的来源、类型不一样,涉及的应税项目不一样,所缴纳的个税不同。
因此,有两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便产生了:一是是否应该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而征不同的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均会区别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投资所得与投机所得,只有把财产性所得与劳动所得区别开来,才能鼓励大家增加劳动,创造就业,实现价值。所以,应该对劳动所得课以低税,对财产所得课以更高的税,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第二个问题是,假设税制设计的思路是对劳动所得课低税,那么降低哪一类型收入群体的税负将产生最优效果?当然,这里的效果首先以经济学永恒的命题——增长为例,劳动力与资本均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对经济增长均会产生积极效应。但不同国家政府的导向是不一样的,长期以来我国均以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但经过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投资导向政策,尤其是政府投资的导向,投资的效率以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减缓。
因此,未来中国的可持续性发展中,不能再忽视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了。人力资本与劳动力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劳动力有了知识及技能的投入,才形成人力资本。经济学的传统理论早就印证了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事实上,在过去30年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投资以外,人力资本也在超额投入。
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未来个税制度的设计应高度关注这样的一个问题:假设对以依赖技术获得报酬的人力资本、主要体现为由各类型的技术人才构成的中等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则会产生抑制效应,最终人力资本投入的减少必然会影响劳动的产出,最终抑制经济增长。
但个税的设计,通常会根据收入总额进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税负则越重。
假设其无法分辨出收入的来源,由于工资薪金收入在税收稽查上的便利性,那么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大量的技术人才被课以重税,这对中国经济将产生不利影响。
相反,那些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垄断性政策等获得超额回报的财产性所得,却未必需要缴纳与劳务相同的税收,必然导致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
以目前税制中的工资薪金与投资所得为例,当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超过每月8万元时,需课征45%的税(可以减去速算扣除数13505元);但如果是房屋租赁所得,哪怕收入是80万元,也最多需课征20%的税;而如果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即使赚了800万元,目前暂时也不需缴纳个税。
征收管理:个税改革落地的前提条件
多年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为什么我国不能像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税制一样,主要由个人贡献税收,而不是法人?原因在于,我国很难向自然人征税。根据我们的征管条件,向法人征税比向自然人征税便利得多。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迄今为止,中国的法人是具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但自然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换言之,连纳税人身份都无法识别,如何对其征税?自然难度十分高。
再举个例子,自然人的收入来源,除了要证明其合法性外,应税收入还需提供完税凭证。当然,这里的完税凭证不仅仅是指代扣代缴了个税,给开具一个完税凭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是营业收入,就应有增值税发票,除非是免税的(通常免税的也有免税的凭证);如果是从企业分配而来的收入,就需证明其来源的性质,如果是股息红利则需缴纳股息红利的个税。有些纳税人甚至认为从企业账户直接把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便可避税,事实上已经涉及偷税漏税。
因此,个税改革能否落地,征收管理是关键。如果征管层面无法实现有效征收,便会产生扭曲效应,无法实现个税的公平。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到,有效征收率的提高对于世界各国的税务当局而言,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尤其是对于个税而言,其在征管上投入的成本与所征收的税收之间,投入产出比远低于加强对法人的征管。
所以,我们的讨论又回到了原点,显然,要缓解中国的税负压力,有必要将部分企业税负引导到以财产性收入为主的高收入个人,但要实现这一点,将面临着更高的征管成本投入,未必能够产生预期的税收收入规模。这对于当前我国的税制改革而言,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当然,数字经济的发展,通过更优的技术手段来破解这样的难题,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
此外,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通过提高个税的标准扣除及专项扣除,使其自然排除在纳税群体以外。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就征管而言则降低了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未来征管力量便可集中在最为核心的应税人群,也不失为另一种选择。(来源:第一财经日报)